第十二条 网络审批事项包括: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土地征收许可、农用地转用许可、矿产资源勘查许可、探矿权转让许可、采矿许可证、采矿权转让许可等7项审批事项,均应按照法定时限办结。
第四章 行政审批程序
第十三条 现场审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驻中心部门受理申请,证明文件齐全的出具“收件通知书”;需要补件的出具“补证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对证明文件齐全的事项,负责审查的部门在规定办理时限内,依职责进行查勘、测绘等工作,并在“行政审批事项审批表”上分级签署审查意见。
(三)首席代表根据审查意见进行审批,驻中心部门核发相关批准文书,并将分级签署的“行政审批事项审批表”存档备查。
经审查有异议的,由分管领导采取召开会审会等方式进行确定。
需要进行预审的,审查部门出具“预审查意见书”,驻中心部门依照“预审查意见书”受理申请,出具“收件通知书”,首席代表根据预审查意见进行审批,核发批准文书。
第十四条 网络审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驻中心部门受理申请,证明文件齐全的出具“收件通知书”,录入相关基础数据,建立电子档案,并上传至相关审查部门;需要补件的出具“补证通知书”;不符合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二)相关部门依职责进行查勘、测绘等工作,通过网络签署审查意见并上传。
(三)主管领导审批后,签署审批意见,回传至驻中心部门。
(四)驻中心部门根据网络审批意见,核发相关批准文书。
第五章 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十五条 市局行政审批专用章是实施行政审批的专门用章,由驻中心部门负责加盖。
第十六条 矿产资源勘查许可、探矿权转让许可、采矿许可证、采矿权转让许可、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审批、采矿许可证年检等审批事项,由市局依法在批准文书上加盖专业用章。
第十七条 建设用地批准书,由市局依法加盖市人民政府土地审批专用章和市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房地产管理局和蓟县地质矿产资源管理局进驻本区县人民政府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我局行政审批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附件:1.现场审批流程图(略)
2.行政许可审批用章规定
3.行政审批事项审批表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附件2:行政审批事项审批表
商品房销售许可审批表
单位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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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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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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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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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室
意见
| 负责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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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局长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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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 发: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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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中心部 门
意 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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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席代表: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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