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国土房窗〔2008〕1155号)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驻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部门,各区县国土资源分局、房地产管理局,蓟县地质矿产资源管理局:
现将《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审批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我局行政审批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
天津市行政审批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纳入市行政审批中心的审批事项和服务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局驻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部门(以下简称“驻中心部门”)及相关行政审批部门负责行政审批管理和组织实施工作。
第四条 行政审批遵循公开、公正、便民、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行政审批管理
第五条 市局建立行政审批责任制,落实审批权限和分工,依权限分级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六条 市局驻中心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申请进件、审批核准、办结出件,对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实施统一管理。
(二)负责进驻许可中心工作人员的管理工作。
(三)对涉及局内多个部门的审批事项进行统一组织和督办。
(四)对涉及市联合审批事项及其他委办局的审批事项进行沟通协调。
(五)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和管理。
(六)负责局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对行政审批部门及工作人员建立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因故意或过失,不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规定职责,造成实施行政许可过错的,依规定追究责任人责任。
第八条 市局督查部门负责对驻中心部门及相关行政审批部门的审批效能、服务态度等情况进行及时督查,并受理、办理行政管理相对人投诉。
第三章 行政审批形式
第八条 行政审批形式包括现场审批和网络审批。
第九条 现场审批是驻中心部门的首席代表按照市局授权的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落实限期办结制度。
经市局授权进入天津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现场审批的事项,其他相关单位不得收件、审批、核发批准文书。
第十条 现场审批事项包括:房地产估价员岗位资格和注册核准、商品房销售许可、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等级核定、建设用地批准书、国有建设用地作价出资或入股审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审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租赁审批、地质灾害防治工程勘查/设计/施工和监理资质审批、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申请开采矿泉水和地热打井审批、地热井报废备案、采矿许可证年检、历史风貌建筑腾迁许可、历史风貌建筑修缮/装饰装修设计/施工方案审定、历史风貌建筑改变使用用途核准、房屋拆迁单位资格审批等17项审批事项。
前款中的房地产估价员岗位资格和注册核准、地热井报废备案、采矿许可证年检等3项即时审批;其他14项按照法定时限办结。
第十一条 网络审批是审批部门或主管领导通过各业务网络系统进行审查、审批,驻中心部门收件、核发批准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