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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天津市财政局关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津财采〔2008〕49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各采购代理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市财政局《天津市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津财采〔2008〕46号)规定,200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委托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机构代理采购,其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招标投标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31号])规定,具有政府采购资格的代理机构为经财政部或市财政局确认的具有甲级或乙级政府采购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

  二、根据市政府批转的《天津市预算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津政发〔2007〕109号)要求,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实行政府采购预算和采购计划制度。预算单位要按规定编制采购预算,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规定向财政部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三、有关招标代理机构除应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发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招标公告外,还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制度规定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发布相关信息公告。

  四、政府采购工程项目的相关数据应当纳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范围。

  五、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涉及的监督执法和投诉处理等工作,仍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天津市招标投标条例》(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的规定,由明确的相关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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