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负责全区房屋拆除、维修、改造施工的安全监管及指导。
第十七条 区农业委员会具体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全区农业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制订农业安全生产政策、规划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全区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渔业船舶作业安全和协助海上安全事故的调处。监督检查渔业船员培训、安全教育和负责考核发证。
(三)负责农业机械安全生产工作。监督检查农业机械作业安全和维修管理。监督检查农业机械登记、安全检验、农业机械驾驶人员培训,负责考核发证。
(四)负责农药、鼠药经营使用环节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
(五)负责农业行业安全生产统计分析工作。依法组织或参与农产品残留物中毒、农业机械、渔业船舶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十八条 区商务委员会(旅游)具体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商贸行业、会展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检查指导商贸和会展企业加强安全管理,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外承包工程的安全监督管理。
(三)会同有关部门对旅游、商贸、会展场所和设备设施安全实行综合治理,协调处理安全事故。
(四)指导、检查和监督旅行社、商贸、会展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应急管理。
(五)负责全区旅游、商贸、会展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培训。
第十九条 区卫生局具体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全区卫生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医疗机构做好医疗废弃物、放射性物品安全处置管理。
(二)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和学校卫生的监督管理。
(三)负责协调生产安全事故的医疗卫生救援。负责危险化学品的毒性鉴定和危险化学品事故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负责中毒事故的检验、监测,以及职业急性中毒事故的紧急救护和医疗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事故现场实施紧急处置、救护以及防疫处理。
(四)负责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的伤亡人员的医疗救护。
第二十条 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具体工作职责为:
(一)指导、督促、检查国资系统企业安全生产。
(二)提出国资系统企业防范事故的对策和措施,协调解决国资系统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做好对企业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职责的业绩考核。
(三)按照有关规定,参与监管企业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会同有关部门落实事故的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