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负责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第十五条 区环境保护和市容卫生管理局(燃气、绿化、水务)具体工作职责为:
(一)履行全区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污染防治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生产、销售、使用、运输以及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储存和废弃物处置的统一监管;按照有关规定,查处涉及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违法行为,负责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协助公安部门监控和追缴丢失、被盗的放射源。负责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有关监督管理。
(二)履行全区废弃危险化学品和危险废物处置环境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负责调查危险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环境污染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对事故产生的污染物提出处置建议。
(三)指导、监督有关单位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搞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竣工验收等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依法履行全区企事业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环境安全监督管理职责,依法查处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行为。
(四)指导、协调开展生产安全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救援。
(五)指导、协调全区燃气供应安全。
(六)负责全区绿化和市容环境卫生的安全监管。
(七)负责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行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八)承担景观灯光、户外广告等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责任。
(九)负责水务行业安全监督管理,指导、协调、监督供水、 排水和水利设施运行安全和服务保障。
(十)组织、指导、协调、监督防汛、抗旱的安全管理。
(十一)负责水务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管理。
(十二)依法组织或参与水务系统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民防、住房保障)具体工作职责为:
(一)负责城市道路、公路、桥梁、隧道、港口、内河等市政设施安全运营管理。
(二)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行政管理职责,负责本区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核发审核;研究制定本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三)组织协调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工程突发性事故处置,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或参加建筑事故的应急救援,参加建筑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
(四)负责工程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招投标等承发包市场监督管理。
(五)负责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的综合协调管理。
(六)承担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的相关工作,参与危险化学品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负责全区物业管理行业的安全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