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区监察局具体工作职责为:
(一)参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二)参加区政府组织的安全生产责任事故调查处理。
(三)参加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会同有关部门对事故责任追究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区司法局具体工作职责为:
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指导、监督法律服务工作者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对经济困难的公民依法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援助。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具体工作职责为:
(一)落实政府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将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二)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安全生产经济政策,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经济政策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工作职责为: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安全生产知识纳入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和培训学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领域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技能人才规划、培养、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将安全生产职责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晋升、奖惩、考核的重要依据。
(三)负责工伤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开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的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执行工伤保险政策的情况。监督生产经营单位按规定履行对事故伤害者或职业病患者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义务。指导农民工培训教育工作。
(四)指导职业培训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指导职业培训机构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落实防范安全事故的措施。
(五)配合有关部门推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岗位资格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安全生产领域职业资格相关政策。
(六)规范生产经营单位用工行为。综合管理全区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工作,依法查处损害女工、未成年工劳动健康和非法使用童工的违法行为。
第十四条 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具体工作职责为:
(一)将安全生产条件纳入编制城乡建设规划的前置条件,并作为审批规划和批准建设项目的重要依据。
(二)会同有关部门规划和调整危险化学品产业布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