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协助市局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准入管理和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颁发审核;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和烟花爆竹经营、储存的安全监督管理;协助市局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中介服务机构的资质认定审核和监督管理:负责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监督管理。
(十)依法组织生产安全、职业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和统计,分析和通报。
(十一)负责发布本区安全生产信息,综合全区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和分析工作。
(十二)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爆破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培训。
(十三)承担区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和区安委会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第九条 区公安分局(消防、交通)具体工作职责为:
(一)对全区消防工作实施安全监督管理。指导、监督消防机构履行法定消防安全职责。
(二)根据全区消防工作现状和消防安全形势,组织开展针对性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督促、指导和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三)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指导、监督消防机构,依法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开展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反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并督促落实整改。
(四)负责组织实施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督查,实施重大火灾隐患挂牌督办和治理,指导、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落实整改。
(五)承担火灾扑救、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六)负责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七)负责全区道路交通安全的管理。指导、协调、监督预防道路交通事故,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
(八)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对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及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实施安全监管。负责对制造、配售及配置民用枪支的企业的安全监督管理。
(九)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负责对需要安全审批许可的大型群众性活动实施安全监管。
(十)履行全区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职责。负责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准购证、购买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依法履行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安全监督职责,并对相应持证单位及个人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及其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十一)负责调查处理道路交通事故,开展事故统计分析;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协助、配合有关部门对较大以上事故进行前期处置和应急救援,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