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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新区安委会办公室制订的浦东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批转新区安委会办公室制订的浦东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浦府〔2011〕335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
  区政府同意区安委会办公室制订的《浦东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Ο一一年十一月九日

  浦东新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区政府领导下,负责研究部署、指导协调全区安全生产工作;研究提出本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大方针政策,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审定和下达本区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完成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及其办公室、区政府交办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
  区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安委会”)成员单位由区有关部门和单位组成
  区安委会办公室设在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承担区安委会日常工作。
  第三条 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应当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确定的各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自觉服从区安委会的领导和协调,并接受区安委会监督。

第二章 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四条 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工作职责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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