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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各司其职,形成合力,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与服务力度,共同推进新区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区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日常联络和各项具体推进工作的协调,并向区联席会议报告工作。
  第五条 区金融局是新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部门,负责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预审、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扶持引导

  第六条 新区建立健全市场化、可持续的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机制,加大对各类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支持力度,为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
  第七条 新区参与建立与市有关部门联动的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专项资金。鼓励符合条件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国家、上海市及新区的扶持政策,培育一批以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为主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第八条 鼓励经营稳健、管理规范、资信良好的企业作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发起人。优先考虑获得园区、街镇等区域部门,相关委办局等条线部门或工商联等社会组织推荐的企业发起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并以上述部门和组织为依托加强管理。
  第九条 加强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合作关系。发挥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商业银行的各自优势,创新合作方式,拓展合作领域,推出更多适合中小企业多样化融资需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项目,积极引导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投向。
  第十条 鼓励成立新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
  第十一条 与教育机构建立战略合作关系,探索培养一批懂法律、懂财务、懂信贷的创新、创业、复合型金融人才。
  第十二条 整合新区现有政策性融资担保资源。通过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扩大政策性融资担保的规模,提升财政资金的放大能级,发挥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的功能性作用,满足“前沿性、交叉型、边缘化”为特征的亟需政策倾斜的中小企业。
  第十三条 强化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的引领作用。鼓励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与商业性融资担保公司开展合作,引导商业性融资担保公司聚焦新区高新技术产业、现代服务业、文化创意产业、三农产业等领域内的中小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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