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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浦东新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浦府〔2011〕334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直属公司,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川沙新镇:
  现将《浦东新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浦东新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融资性担保在促进中小企业融资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对浦东新区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规范融资性担保行为,根据《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等七部委令〔2010〕3号)、《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国办发 〔2011〕30号)、《上海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试行办法》(沪府发〔2010〕31号)、《关于本市加快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 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若干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31号)等规定,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按照“积极引导、审慎监管,适度扶持、服务经济”的原则,坚持培育与监督并重、引导与管理并举,促进新区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第三条 本试行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是指担保人与银行业金融机构等债权人约定,当被担保人不履行对债权人负有的融资性债务时,由担保人依法承担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的行为。
  本试行办法所称融资性担保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凡在新区范围内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适用本试行办法。
  第四条 成立浦东新区融资性担保行业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区联席会议”)。区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召集,成员单位包括区金融局、区经信委、区商务委、区科委、区农委、区国资委、区法制办、区财政局、区文广局、区税务局、区公安分局、区工商分局、区法院、上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等。区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金融局。
  区联席会议主要承担两项职能:一是指导开展新区融资性担保行业规范发展和风险防范工作,审议决定行业监管的重大事项;二是促进新区融资性担保行业进一步支持和服务中小企业融资,研究制定促进行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政策性融资担保业务绩效评价与综合考核机制,协调解决融资性担保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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