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加大被挤占挪用住房公积金的清理回收力度;严格清理和纠正我市住房公积金归集缴存中存在的不建不缴、少缴漏缴等问题,以清理规范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上规模企业的住房公积金缴存行为入手,对2008年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联合检查中查出问题的相关县(区)进行复查,重点抓好财政供养单位(含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有经济能力的企业等一批典型单位的清理整改工作;严格执行“控高保低”的缴存政策;严格清理和纠正骗提、骗贷住房公积金等各类损害职工权益、危害公积金资金安全的行为。对涉及违法违纪问题的,要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提高综合服务水平。
结合专项治理发现的体制性问题,完善住房公积金决策机构的组成结构和工作制度;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内部科室建设和人员配备,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廉政教育和业务培训,提高管理人员政治和业务素质;加强管理机构的基础设施建设,保证管理信息和资料的安全,全面提升管理效率和服务质量。
三、工作措施
(一)严格落实工作职责
全市继续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的机构设置仍按照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桂林市开展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2008〕85号)文件规定执行。各县、区政府相应机构应全力配合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有效开展专项治理工作;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协助各县、区政府做好公积金管理专项治理工作。
各县、区专项工作机构要参照本方案,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切实加强监督检查
8月至9月中旬,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全面开展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内容为:2007年审计和2008年专项治理中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群众举报投诉反映的问题,财政供养人员住房公积金补贴不到位问题,有经济能力的企业补建、补缴住房公积金情况,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发放与回收情况。各县、区专项工作机构也要对上述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将根据各县、区专项治理结果,对2007年审计和2008年专项治理检查中问题突出的重点县、区开展专项检查,对整改不力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认真做好总结分析。
9月10日前,各县区专项治理工作机构将本县区专项治理工作总结报送市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经汇总后上报自治区专项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