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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推行清洁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达杭州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杭州市推行清洁生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下达杭州市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
(杭清洁生产办〔2011〕5号)


各区、县(市)经贸局(经发局、发改经济局)、环保局(分局),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发局、环保局,杭州市环境监察支队,杭州市工业资产经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各相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推进节能减排工作,根据《杭州市二〇一一年节能工作实施方案》和杭州市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考核指标,结合环境保护部《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的要求,确定我市实施清洁生产审核重点企业名单(具体名单见附件),请各单位及时组织辖区内有关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工作,并按以下要求认真落实各项工作:
  一、各地经贸、环保部门要及时将此通知转给辖区内各有关企业,并督促其尽快开展清洁生产及审核工作。“重点工业企业”是指环境统计中的“重点调查工业企业”,按“环境统计报表制度说明”的解释界定。
  二、列入2012年各级政府淘汰落后产能计划、要求在年底前关停的企业可以不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三、总体进度要求:2012年3月底之前,全部完成第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和评估验收工作(详见环境保护部《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行业分类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企业应当在名单公布后立即组织开展清洁生产工作,并将审核报告报所在地经贸和环保部门。
  四、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时,要积极实施“节能、降耗、减污、增效”的相关方案,从源头上控制和降低能耗、物耗,提高能源和资源利用率,减少工业污染物的排放,污染物削减目标不得低于当地环保部门对该企业的污染物削减目标。请各区、县(市)主管部门及时把握审核动态情况。
  五、各地经贸、环保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企业和清洁生产审核机构的指导、监管和检查工作,督促企业和审核机构按照清洁生产审核程序要求认真负责开展审核,使企业通过实施清洁生产审核,推动技术进步、规范管理、节约能源、降低消耗、减少污染、增加效益,确保清洁生产审核在地区节能减排工作中起到实质性的作用。为确保审核质量和审核效果,特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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