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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价服〔2011〕344号)


各市、县(市、区)物价局,莫干山管理局:

  为进一步加强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管理,及时掌握门票价格变动情况,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经研究,现就进一步加强游览参观点票价管理和做好门票价格统计报告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规定调整门票价格

  对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的游览参观点,凡调整门票价格应严格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八部委《关于整顿和规范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08〕905号)和《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游览参观点票价管理的通知》(浙价服〔2009〕25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要提前半年向社会公布,并不得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及之前1个月内提高门票价格;同一门票价格上调频率不得低于3年,调价不得超过规定的幅度。

  二、依法开展成本监审和组织价格听证

  凡制定或者调整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管理的门票价格及交通运输服务项目价格,应当依法开展成本监审,未经成本监审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不得制定或者调整价格。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开展成本监审时,定价成本应当依据游览参观点正常经营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合理费用进行核算,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与游览参观点经营活动无关的成本费用不得列入定价成本。对列入《浙江省听证目录》的游览参观点,凡调整门票价格,应依法组织召开价格听证会。

  三、积极落实各项优惠政策,认真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督促辖区内各游览参观点认真落实游览参观点票价管理中的各项优惠政策,指导各游览参观点按规定做好明码标价工作,并适时开展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优惠政策落实情况专项检查。

  四、认真做好门票价格统计报告工作

  (一)请杭州市、舟山市、奉化市、淳安县价格主管部门及莫干山管理局于每年5月15日前将指定的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及相关情况(附件1、附件2)书面报告省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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