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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区县2006―2010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检查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区县2006-2010年度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检查工作的通知
(津国土房资〔2011〕312号)


各区、县国土分局,滨海新区规国局:

  按照《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 监察部 审计署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2006-2010年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01号)及《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2006-2010年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的函》(国土资厅函〔2011〕648号)的总体要求,按照规定,从200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耕地保护责任各考核一次。2010年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年,由国土资源部会同中央组织部、农业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统计局共同开展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工作。为了进一步落实耕地保护责任,按照考核要求,组织各区县开诊2006-2010年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检查,各区县要抓紧组织落实,及时发现问题,采取措施整改,确保实现耕地保护目标。现将具体内容通知如下:

  一、检查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调查条例》。

  (二)《中共中央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

  (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5〕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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