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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商局等关于印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一)经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后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年度业务经营报告;
  (二)公安、消防部门对营业场所出具的安全、消防设施合格证明;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从业人员参加市金融办组织的任期培训合格证书;
  (四)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年度会议报告及决议材料;
  (五)市金融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市金融办在收到上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年检通过或不通过决定。下达通过年检、准予工商年检通知书或限期整改通知书。未获得通过年检、准予工商年检通知书的,暂停一切经营业务。
  第四十三条 市金融办针对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质量及风险状况,采取风险提示、约见谈话、监管质询、责令停办业务等措施,督促整改,防范资产风险,并可适时采取下列监管措施:
  (一)对不良贷款率在2%以下的,可适当减少现场检查频率,支持其稳健发展;
  (二)对不良贷款率在2%以上的,加大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力度,并督促限期改善资产质量;
  (三)对不良贷款率高于5%的,有权责令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停办所有业务、限期整改。
  (四)向两家以上银行业金融机构或其他组织、个人借入资金的,可建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小额贷款公司营业执照。
  第四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公司法》及本办法,对小额贷款公司实施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管理。加强对出资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和经营行为的管理;依法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宣传的审查和监管;做好广告宣传、合同订立的监控,对监督执法中发现的涉嫌非法集资行为,及时进行调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非法集资性质认定和取缔等工作。
  第四十五条 向小额贷款公司融出资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贷前审查,加强贷后管理,防范系统风险,并应自融出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备市金融办、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并跟踪监督小额贷款公司融入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向市金融办积极举报和检举小额贷款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六章 终 止

  第四十七条 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两种情况。小额贷款公司可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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