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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商局等关于印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九条 小额贷款公司主要从业人员应具备银行业或相关经济工作从业经历2年以上,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且不得少于5人。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不得成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不得担任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或经理、厂长,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负有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尚未清偿的。
  第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来源应真实合法,全部为实收货币资本,由出资人或发起人一次足额缴纳。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0万元,不得超过2亿元;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亿元,不得超过3亿元。主发起人的出资(或持股,下同)比例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其余单一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关联方出资不得超过注册资本总额的10%,且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第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份可依法转让,但主发起人所持股份自小额贷款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其他股东所持股份两年内不得转让。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在任职期内不得转让。
  第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不得以所持小额贷款公司股份为本企业(本人)或关联方(人)债务设定担保。
  第十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需经市金融办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资本;
  (三)变更住所;
  (四)变更主发起人、法定代表人;
  (五)股份转让(受让)比例超过注册资本金5%;
  (六)修改章程;
  (七)市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三章 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由行政区划、字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其中行政区划指我市区、县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十六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至少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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