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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商局等关于印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必须执行国家金融方针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以“科学审慎、风险可控”为经营原则,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其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第四条 天津市人民政府金融服务办公室(下称市金融办)为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设立审批部门,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会同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市财政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我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的组织、协调、规范与推动工作。

第二章 股东资格与股份

  第五条 企业法人、自然人、其他经济组织经审核批准,可以向小额贷款公司投资入股,并依《公司法》和本办法规定,履行股东职责和义务。
  第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主出资人(或主发起人,下同)应当是依法设立并存续,生产经营主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治理结构完善,管理、运营规范,净资产在5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60%,连续三年赢利且累计赢利不低于1500万元,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的企业。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小额贷款公司主出资人和其他企业法人股东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二)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无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管理规范、制度健全、资金充实、财务真实清晰;
  (四)近两年连续盈利。
  第七条 自然人投资入股小额贷款公司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犯罪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具有一定的经济、金融、法律和管理知识;
  (四)具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
  第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除应符合《公司法》规定条件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小额贷款公司董事、监事应具备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经济、金融、法律知识,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并从事经济工作3年以上;
  (二)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长、监事长和总经理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备大专(含大专)以上学历。其中,总经理必需具备银行业工作3年以上从业经历,同时具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发的银行业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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