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工商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关于印发《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金融办〔2008〕6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拓宽融资渠道,缓解小企业和小额农业贷款难问题,进一步促进滨海新区、中心城区和各区县三个层面联动协调发展,市政府决定在我市进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为积极稳妥地做好试点工作,经市政府同意,市金融服务办、市财政局、市工商局、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联合制定了《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市金融办
市财政局
市工商局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天津银监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一日
附件:
天津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暂行管理办法
为拓宽融资渠道,缓解小企业和小额农业贷款难问题,进一步促进滨海新区、中心城区和各区县三个层面联动协调发展,规范引导小额贷款公司健康发展,确保试点工作有序推进,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参考《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小额贷款公司有关政策的通知》(银发〔2008〕137号)和《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特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经批准投资依法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人民币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小额贷款公司除在天津市市域范围内按规定发放小额贷款外,不得跨区域经营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