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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昆明市新型农村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八、实施步骤
  (一)宣传动员培训阶段(2011年8月1日至8月31日)
  国家及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政策出台后,8月中旬组织召开全市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暨新农保试点扩面工作动员会议。组织业务经办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政策、业务及计算机操作培训。
  8月上旬,政策出台后,印制宣传手册,在新闻媒体(电台、电视台、报纸)发布相关政策及问题解答。市及各试点县(市)区开通电话咨询专线,解答参保人提出的相关政策、办理流程等问题。
  (二)组织实施阶段(2011年9月至2011年12月)
  9月10日前,确保足额发放已达到领取待遇条件的人员养老保险金。9月份,对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进行审核登记、缴费核定,全面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业务工作。
  (三)总结验收阶段(2012年1月)
  试点工作结束后,由市人社局组织检查验收,对参保情况进行统计汇总和整理分析,为全面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奠定良好基础。
  九、相关要求
  (一)开展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是解决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的重要举措,是国家和省、市保障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大惠民政策。为切实抓好这项工作,市、各试点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提高认识,把此项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责任,加强经办能力建设,确保工作经费投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全面完成工作任务。
  (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是实施试点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试点县(市)区拟定实施方案并进行指导和帮助,确保政策按时出台。农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同时为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参保、核定、待遇审核及发放等工作。财政部门要确保落实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配套资金,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公安部门要负责组织提供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户籍、人口统计数据和确定户籍性质。残联等有关部门要负责做好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的重度残疾认定,鼓励和帮助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参加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其他各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共同做好试点工作。
  (三)倘甸产业园区和轿子山旅游开发区应尽快设立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需委托寻甸县、禄劝县、东川区暂时代管的,双方应进行协商并签订协议。
  (四)加强目标任务考核管理。为确保我市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由市委、市政府目督办将此项工作列入督查、督办项目,纳入各试点县(市)区、市属机构年度目标考核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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