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制度衔接
(一)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已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户籍性质转变为城镇居民的,未达到新农保领取年龄的,终止新农保关系,同时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新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全部划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继续参保缴费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届时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已达到新农保领取年龄的,继续享受新农保个人账户养老金待遇,同时享受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待遇,不再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待遇。
(二)已参加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农村居民,户籍性质转变为城镇居民的,未满60周岁且尚未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终止老农保关系,同时建立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关系,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全部并入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照城镇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继续参保缴费享受相应的政府补贴,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届时享受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待遇;已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继续享受老农保参保待遇,同时享受城镇居民基础养老金待遇。
(三)本通知实施后,已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死亡,其遗属应领取一次性丧葬抚恤补助费,具体标准为600元。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分担。
(四)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且符合享受养老补助条件的重度残疾人,由省财政全额支付每月55元的养老补助。
六、承担管理
(一)市、县(市)区财政对城镇、农村居民参保选择缴费档次的补助及遗属丧葬抚恤补助费的承担比例分别为:
市与盘龙区、安宁市为4∶6(市与滇源、阿子营为5∶5);市与嵩明县、富民县、石林县、晋宁县为5∶5;市与东川区、寻甸县、禄劝县、倘甸产业园区和轿子山旅游开发区为8∶2。
(二)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不得在基金中列支管理费和工作经费。
(三)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以市级为统筹单位,实行预决算制度。财政部门要根据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用款计划,定期将资金划拨到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金支出户,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发放实行社会化发放。
(四)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统计、稽核等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基金收支运行情况,接受财政监督、审计监督和社会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