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政府补贴。领取基础养老金补贴:中央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支付每人每月55元的新型农村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有条件的县(市)区在此基础上可再适当给予基础养老金补贴。
缴费补贴:省政府对符合条件且参保缴费的城镇居民,按每人每年30元标准补贴。对选择较高标准缴费的,市、县(市)区两级财政给予增加缴费补贴,即:参保人选择200元缴费标准缴费的,按每年10元标准补贴;选择200元以上的,缴费每增加100元,补贴增加10元,最高给予90元的缴费补贴,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分担。对城镇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由省政府为其代缴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三)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和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
四、待遇条件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一)领取条件:参保人年满60周岁,在年满60周岁的次月开始享受养老金至终年。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即2011年7月1日,试点地区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待遇;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未实现连续缴费的,可从中断缴费的次年继续缴费,其中断前后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后,已年满55周岁未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重度残疾人,可按月领取由省财政全额支付每月55元的养老补助;但在未年满60周岁前应按年继续缴费,年满60周岁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不再享受养老补助。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人账户由个人缴费和省、市、县(市)区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以及其他来源的缴费资助组成。参保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二)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参保人死亡后,凭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其遗属应领取一次性丧葬抚恤补助费,具体标准为600元。由市、县(市)区两级财政分担。
(三)按照中央和省的统一部署,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和个人缴费档次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