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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昆明市新型农村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昆明市新型农村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通知
(昆政办〔2011〕10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18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云政发〔2011〕165号)的有关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新型农村暨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按照政府主导、统筹城乡、各方联动、有序推进的工作思路,遵循“保基本、广覆盖、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实现城乡居民应保尽保。2011年7月1日在昆明市9个县(市)区启动试点,建立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同步实施,统一管理;至2011年底,符合参保条件、有参保愿望的城乡居民基本纳入参保覆盖范围。2012年,基本实现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全覆盖。加强经办机构能力建设,提高服务质量,确保领取待遇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二、适用范围
  (一)试点地区:嵩明县、石林县、富民县、寻甸县、禄劝县、东川区、晋宁县、盘龙区、安宁市及上述行政区域内的园区。
  (二)适用对象:试点地区范围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地区范围内,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三、基金筹集
  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构成。
  (一)个人缴费。参加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共十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五个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缴费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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