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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地税部门代收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38项“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02目“地方其他水利建设基金收入”。

  第十三条 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应使用“1030138--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入”下设的目级科目办理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纳和入库。

  第十四条 每月终了后10日内,各级地方税务部门在与同级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对账后,将代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情况,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和水利部门。

第三章 使 用

  第十五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专项用于下列用途:

  (一)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包括前期工作);

  (二)河流湖泊治理、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防潮堤和城市防洪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防汛应急度汛;

  (三)水资源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土流失防治、水系生态保护及水文监测设施建设;

  (四)农村饮水安全;

  (五)地方水利工程维修养护、更新改造和运行管理;

  (六)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水利项目等其他支出。

  第十六条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收支纳入预算管理,专款专用,年终余额结转下年度安排使用。

  地方水利建设基金不得用于人员经费方面的开支。

  第十七条 各级水利、城乡建设等部门根据项目建设规划,于每年年底提出项目建设申请,并会同发展改革等部门编制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支出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预算和基金实际征收入库情况拨付资金。其中,地方水利建设基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应当纳入固定资产投资计划。

  每年年初,各级水利、发展改革、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根据上一年度地方水利建设基金预算执行情况,编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汇总。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拨付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按照现行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据实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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