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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小药店”药品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现场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

  验收人签字:
  年   月   日 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3:
  浙江省小药柜药品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现场验收标准(试行)

  单  位:                                       验收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

验收标准

验收重点和方法

标准

分值

扣分、缺项内容

验收

评分

一、许可资质

101.企业按照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核准的内容从事经营活动,相关的证照文件按规定悬挂上墙。

1、《药品经营许可证》、或文件《营业执照》;

2、经营范围、经营品种。

 

6

 

 

二、人员条件

201.药柜经营人员必须具有初中以上(含初中)文化程度,经上岗培训考核合格。

查学历证书、培训证书、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书。

6

 

 

202.营业期间经营人员佩带标明其姓名内容的胸卡。

检查相应的胸卡。

5

 

 

203.直接接触药品的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

检查相应的体检档案

5

 

 

三、场所设备

301.药柜放置及拆零销售设备应清洁卫生。外用、内服药相对分开,不得将药柜与有毒、有污染的物质设置在同一场所内。

查看营业场所、仓库现场。

6

 

 

302.具有保证所陈列药品质量的相应条件和措施。

查看现场。

5

 

 

303.营业场所明亮、整洁,营业区与生活区明显分开。

查看现场。

6

 

 

四、规范管理

401.具有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

查看现场。

5

 

 

402.从合法企业采购药品,并有合法票据,购进(验收)记录。

查发票、台帐记录、药品等。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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