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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小药店”药品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现场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小药店”药品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现场验收标准(试行)》的通知
(浙食药监市〔2008〕49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了进一步推进全省“小药店”药品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工作,统一全省“小药店”药品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现场验收标准,现将《浙江省“小药店”药品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现场验收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
  (一)请各地结合实际,按照《全省“小药店”药品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试点工作方案》的总体要求组织实施。
  (二)25家省级“小药店”药品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试点单位,请于10月31日前按验收标准完成整规工作。
  (三)为加强试点工作的协调指导,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定期对试点单位进行监督指导,在试点过程中如遇到问题及时与省局“小药店”药品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系。

  附件1:现场验收标准说明
  附件2:浙江省小药店药品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现场验收标准(试行)
  附件3:浙江省小药柜药品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现场验收标准(试行)
  附件4:浙江省小诊所药品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现场验收标准(试行)

  二○○八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1:
现场验收标准说明

  一、根据《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农村偏远地区药柜设置规定(试行)》(国食药监市〔2006〕176号)、《浙江省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浙江省政府238号令)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小药店”药品质量安全整治与规范现场验收,各市局可结合当地实际,在本标准基础上适当细化和提高。
  三、小药店现场验收标准共4大项25小项,总分100分;小药柜现场验收标准共4大项9小项,总分50分;小诊所现场验收标准共5大项21小项,总分为100分;现场验收时每项扣分分值以满分值为限,不作倒扣,扣分内容应说明。
  四、现场验收检查及评定:
  (一)现场验收应按照《标准》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评分,小药店、小诊所总得分率≥80%为合格;总得分率<80%为现场验收不合格。小药柜总得分率≥80%为合格;总得分率<80%为现场验收不合格。
  (二)缺项的处理:
  如为合理缺项,此项不得分,应将具体内容进行说明,计算得分率时,从该项标准总分中减去缺项总分。计算公式为:

         实得分
  得分率(%)=------------×100%
         总分-缺项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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