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食药监注〔2008〕131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义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做好全省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工作,根据《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省局制定了《医疗机构再注册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组织宣传工作,并遵照执行。
因省局医疗机构制剂行政审批系统正在进行改建,待改建完成后另文通知正式受理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时间。制剂再注册正式受理前,制剂注册批件的有效期顺延。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工作方案
为做好全省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工作,根据《
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
《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建立和完善制剂信息数据库。推进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监测,注销不符合医疗机构制剂定义的制剂,保证医疗机构制剂安全有效、质量可控。
二、工作措施
1、通过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注销不符合
《办法》第
三条规定的医疗机构制剂品种,对属于
《办法》第
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医疗机构制剂品种,不予再注册。
2、通过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清理与《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核定的配制范围一致、不具备配制条件的品种。凡无相应剂型配制条件的医疗机构制剂品种,不予再注册,但中药制剂已批准委托配制的和计划改建制剂室的除外。
3、通过医疗机构再注册,规范医疗机构制剂的名称、工艺和质量标准。对医疗机构制剂名称、工艺处方、质量标准的注册批件与《
浙江省医疗机构制剂规范》(2005年版)不一致的,再注册时予以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