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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食药监注〔2008〕131号)


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义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做好全省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工作,根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省局制定了《医疗机构再注册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组织宣传工作,并遵照执行。
  因省局医疗机构制剂行政审批系统正在进行改建,待改建完成后另文通知正式受理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时间。制剂再注册正式受理前,制剂注册批件的有效期顺延。

  二○○八年八月二十五日

  浙江省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工作方案

  为做好全省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工作,根据《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制剂注册管理,建立和完善制剂信息数据库。推进医疗机构开展医疗机构制剂不良反应监测,注销不符合医疗机构制剂定义的制剂,保证医疗机构制剂安全有效、质量可控。
  二、工作措施
  1、通过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注销不符合《办法》三条规定的医疗机构制剂品种,对属于《办法》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医疗机构制剂品种,不予再注册。
  2、通过医疗机构制剂再注册,清理与《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核定的配制范围一致、不具备配制条件的品种。凡无相应剂型配制条件的医疗机构制剂品种,不予再注册,但中药制剂已批准委托配制的和计划改建制剂室的除外。
  3、通过医疗机构再注册,规范医疗机构制剂的名称、工艺和质量标准。对医疗机构制剂名称、工艺处方、质量标准的注册批件与《浙江省医疗机构制剂规范》(2005年版)不一致的,再注册时予以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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