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企业管理费、利润应按照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现行规定计算。
4.2.5 措施项目费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措施项目清单及其计价要求,按照本规则的相关规定计价。
1.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费率的措施项目,应按其规定计价。
2.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未发布费率的措施项目,采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方式计价的,其综合单价按本规则第4.2.4条的规定进行组价;按施工方案计价的,按照常规施工方案进行计算;特殊工程的措施项目费,按拟采取的施工技术方案进行计算。
3. 通用措施项目中的抢工措施、特殊条件下施工增加项目按下列原则计算:
(1)抢工措施费:应按招标文件中的相关条款计价,招标文件中关于工期和抢工措施费的要求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根据有关规定需计算抢工措施费的,招标文件又未明确计算方法的,招标人应根据工期要求编制按期完成且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方案,并据此计算抢工措施费。
(2)特殊条件下施工增加费,应按招标文件的相关条款计价。招标文件中未明确的,招标人可编制按期完成且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施工方案,并据此计算施工增加费。
4.2.6 其他项目费应根据清单计价要求,按下列规定计价:
1.暂列金额和材料、专业工程、特殊项目的暂估价按本规则第4.1.6条的相关规定计列。
2.计算计日工清单中所提供的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台班的综合单价时,人工、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按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规定计列,材料单价按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计列,没有发布信息价的,参照市场价格合理计列。企业管理费、利润应按照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现行规定计算。
3.总承包服务费应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计列。
4.2.7 规费和税金应按国家、省现行规定计算。
4.2.8 招标人应将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按规定报送工程所在地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查。
4.2.9 招标控制价应按规定时限公布。招标人或其他任何部门不应上调或下浮。
招标控制价不得只公布总价。招标控制价公布的内容应包括:编制说明、费用汇总表、各单项工程的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主要材料表、暂估材料和招标人拟自行供应材料表以及招标人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资料。
4.2.10 投标人对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有异议的,应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及时对投标人提出的异议进行核对,并将核对意见以书面形式按规定时限通知所有投标人。若在规定的时间,无投标人提出异议的,视为招标控制价有效;之后再提出异议不予受理。
4.2.11 招标人如未按第4.2.10条要求时间给予回复时,投标人应按规定时限向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或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投诉。
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应会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经核查发现确有错误的,应立即责成招标人修改并通知所有投标人。
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和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投诉进行处理时,如有必要,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仅对所申请投诉的具体内容进行复核。经复核误差范围在±3%(含)以内的,原招标控制价有效,复核费用由投诉人承担;经复核误差范围在±3%以外的,原招标控制价无效,应以复核纠正的招标控制价为准,复核费用由原招标控制价编制人承担。
4.2.12 由于特殊原因导致招标控制价复核时间延长的,应由招标人报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确定调整该项目的投标截止日期,并及时通知所有投标人。
招标人应将修正后的招标控制价及有关资料报送到原备查管理机构重新备查。
4.3 投标报价
4.3.1 投标报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
4.3.2 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内容和计价要求填报投标价。投标人填写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必须与招标人提供的一致。
4.3.3 投标人应当根据工程实际、企业的经营和技术管理水平、市场风险等状况以及下列依据自主报价,但不得低于本企业成本价。
1.《计价规范》、《省计价规则》、《清单项目及计算规则》、本《实施细则》;
2.国家、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和计价规定;
3.施工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
4.企业定额;
5.招标文件及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
6.按规定经具有相应资格的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7.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8.与工程项目有关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技术资料;
9.市场价格信息或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10.其他相关资料。
钢材、水泥、商品混凝土的投标报价小于当期《青岛材价》中该种材料的信息价的85%或者大于110%时,投标人应提供采购渠道及相关证明。
4.3.4 分部分项工程费用中,人工工日单价应符合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且不得低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工日单价;在招标文件中提供了材料暂估价的,按其单价计入综合单价。在招标文件中未提供单价的甲供材料,投标人应按招标控制价中该种材料的取定价计入综合单价。对于在招标文件中列出的可调价材料,投标人应在综合考虑所承担的风险费用的基础上合理确定材料价格,并计入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中应包括投标人所承担的风险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