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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建管局《关于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管理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建管局《关于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
(青建管建字〔2011〕48号)


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建筑业企业:
  现将山东省建管局(鲁建管行函﹝2011﹞11号)《关于申报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望严格按要求执行。根据《通知》要求,现就其他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注册地不在市内四区的建筑业企业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应向注册地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资料。注册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说明》,对企业申报的资料进行审查,并对全部附件资料的扫描打印件和原件进行核对,确认无误后,在每册附件资料中有文字的每一页上加盖"资料与原件核对一致(核对人签字)章",经主管部门研究同意后,企业携带申请资料的原件及扫描打印件到青岛市行政审批大厅资质受理窗口申报资料。

  二、注册地为市内四区的建筑业企业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直接到青岛市行政审批大厅资质受理窗口提交申请资料(地址: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17号,咨询电话:85916552;85916557)。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对企业申报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申报的资料应当齐全,且手续完备。出现数据不全、申请表填报不规范、盖章或印鉴不全、字迹潦草难以辩认等情况,一律不予受理。附件资料须原件扫描,一律采用A4纸彩色打印,其中,人员证件须按1:1比例打印,并加编页码,且简单胶装,不得硬皮精装。要求签名的,不能盖个人印章。其他要求详见《通知》中申报材料的要求。如发现涂改、弄虚作假等行为,将按《行政许可法》等相关规定取消申请资格,并予以通报,且一年之内不予受理资质申请。

  四、各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企业申报的代表工程业绩进行实地核实,出具书面核实证明,并对核实证明的真实性负责,凡发现出具虚假核实证明的,将予以通报,并在年终考核中按有关规定予以扣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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