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筏(排)功率不足10千瓦的按实际功率计算,超过10千瓦的按10千瓦计算;
养殖渔船油价补贴按其主机功率不能超过1.4千瓦/公顷计算,小于1.4千瓦/公顷的,按实际功率计算。
六、补助资金的发放办法和程序
(一)补助资金的发放办法。
1.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自治区财政厅下拨的补助金额和核定的用油量,计算出全市各渔船补贴资金,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2.补贴资金逐级审核申报。为了加强渔业公司对渔船的管理,充分发挥渔业公司掌握所辖渔船出海生产动态的优势,由渔船业主向所属渔业公司(村委或渔管会)申报办理渔业用油补助确认和登记,渔业公司(村委或渔管会)接到申报后,必须严格审核渔船出海生产情况,并签署意见逐级上报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
(二)审核及发放程序。
渔业船舶所有人在2011年3月31日前按一式三份填写《二○一○年渔业作业用油补贴经费申报审批表》(以下简称“申报审批表”),并携带有效的渔船证书(属捕捞机动渔船,须提供其《渔业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登记证书》、《渔业船舶检验证书》;属养殖并用机动船,须提供其《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并提供船舶归属的养殖场的《水域滩涂养殖使用证》);本人身份证一并报送所属渔业公司(村委会或渔管会),由所属公司(村委会或管委会)审核无误后签字盖章确认,报送所属辖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复审。辖区水产畜牧兽医局复审无误后,再签字盖章,报送市水产局畜牧兽医局。逾期申报的作弃权申领补助处理。市水产畜牧兽医局组织渔政及有关部门审核油补申领人渔业船舶是否按规定缴纳资源增值保护费、无线电台(站)频率占用费、互保投保等情况。
七、补助资金的管理
(一)补助资金的统筹解决及拨付办法。
1.2010年度渔业用油油价补贴发放工作按自治区财政厅下达的资金总额和核定的各艘渔船补贴用油量,结合我市实际计算油价补贴金额,作一次性分配。
2.补贴资金的拨付。由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专户,市辖区补贴资金由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核定的补贴金额拨付到市辖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专户。
(二)补贴资金的兑现。经辖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公示后确认无误,辖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将补贴资金拨付到渔船船主手中,并将补贴资金拨付情况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三)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各级财政部门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都要单独设置渔业成品油价格补贴资金专账,反映财政对渔业用油的油价补贴,核算补贴资金的收支结余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