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科学规划工业园区,发展区域特色优势产业。
要根据我市的环境质量及环境资源条件,逐步形成技术更加先进、结构更加优化、布局更加合理、更加有利于发挥区域优势的产业发展格局,促进工业由大变强,使我市有限的环境资源得到科学合理地利用,缓解或消除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的矛盾,做到既促进区域经济建设及工业发展,又维护区域环境质量,实现经济、社会、环境效益的协调统一。
(三)大力抓好节能减排工作。
节能减排是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是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的有效措施,也是我国履行国际环境义务的基本要求。我市工业比重较大,企业总体技术水平较低,节能减排面临的形势严峻,任务艰巨。一是要把污染减排工作纳入环保工作的总体部署中,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狠抓落实,以污染减排的任务和目标推动环保各项工作的开展;二是调整产业结构,把存量优化和增量调整结合起来,大力发展服务业;三是加强审批项目源头管理,加快淘汰落后生产能力;四是切实加强监督管理,坚决实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加大查处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案件的力度。
(四) 做好重金属污染防治工作。
各级政府应把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保护环境安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高度重视重金属污染问题。加强政府是依法保护环境第一责任人、也是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的第一责任人的意识。各地要将各项工作任务、责任逐级分解到有关单位和企业,并强化考核和监督制度,将重金属综合防治成效作为政府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造成污染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领导、直接责任人和有关工作人员的责任。
(五)加快环保基础设施建设。
要加快城市、重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处理场等环保基础设施的建设,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和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大力推进污水处理、垃圾无害化处理及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的市场化和产业化,建立固体废物集中处理的产业化机制。
(六)加强生态保护和建设。
重点抓好自然生态系统保护与农村污染防治,严格控制资源开发建设活动造成的生态破坏,提高监督管理水平,维护自然生态系统功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继续实施碳汇示范林工程、沿江防护林工程、自然保护区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持工程、中幼林抚育工程、生态修复工程、万村绿工程、生态灾害防控工程、森林公园建设等八大重点生态建设。以控制不合理的资源开发活动为重点,强化对水源、土地、森林等自然资源的生态保护。加强生态公益林的保护管理的建设,有效保护生物多样性,促进自然生态恢复,使我市的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实现发展与环保双赢。
(七)协调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根据我市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做好重点工程项目新增建设用地与我市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关系,确保新增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保障重点工程项目能够顺利建设。
(八)完善管理机制,加快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使用。
继续开展对国、省控企业的监督性监测,监测频次、质量控制符合国家、省的规定,在线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环保部门制定的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有效性审核办法及相关技术规定,完成各季度自动监测有效性审核工作,加强通过有效性审核的自动监测数据使用,逐步应用于环境统计、污染减排、总量核查及排污收费等环境监督工作中。
(九)加强监测队伍建设,提高环境监测水平。
全市各级环境监测站继续做好地表水常规监测和空气质量日报工作;完成竣工建设项目的环保验收监测工作,开展污染源在线监测系统比对监测,确保我市重点污染源监测数据的全面、系统、完善,为环境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十)启动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创建工作。
研究创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的各项具体措施,动员全市上下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统一行动,切实做好国家环保模范城市创建工作。
五、重点工程
为实现规划目标和任务,需落实重点工程:水污染防治重点工程、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程、农村环境保护重点工程、固体废物处理重点工程、生态建设重点工程、核与辐射重点工程、重金属污染防治重点工程、监管能力建设重点工程等八大重点工程(附表2~附表9),总投资约30亿元,其中:经费来源于省、市、县各级财政和企业、市场等多方面投入。
六、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全市各地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规划实施的重要性、紧迫性和艰巨性,切实加强对规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采取强有力措施,以实施环保规划为契机,从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入手,大力推进规划实施。建立各市、县及市辖区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定期召开协调会,研究解决推进环保规划过程中所遇到的重大问题,高效、协同、有序推进规划实施。市环保部门牵头组织协调规划实施,监督落实规划目标、任务和措施,评估和考核规划实施情况。
(二)分解落实任务。
全市各地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划确定的各项任务和要求,组织制订具体的规划实施方案,细化分解各项工作任务,明确落实责任。全市各县(市、区)要将规划的任务和要求纳入本辖区“十二五”环保规划,提出具体的环保工程项目,对规划所列的项目优先安排,列入年度重点建设投资项目。
(三)强化评估考核。
建立规划实施的评估和考核制度,强化对规划实施情况的跟踪考核,把主要任务和目标纳入地方政府政绩考核和环保责任考核,分年度对分解落实的各项任务和目标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全市各地相关部门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并向社会公布。开展规划实施阶段性滚动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需求变化,适度调整规划目标和任务。
附表1:
清远市“十二五”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目标
序号
| 指 标
| 2010年
| 2015年
| 指标属性
|
1
| 环境质量
| 城市空气质量达二级的天数占全年比例(%)
| 98.36
| ≥95
| 预期性
|
2
| 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水质达标率(%)
| 100
| 100
| 预期性
|
3
| 国控、省控断面水质达标率(%)
| 100
| ≥90
| 预期性
|
4
|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水质达标率(%)
| --
| --
| 预期性
|
5
| 跨市断面水质达标率(%)
| 100
| ≥85
| 预期性
|
6
| 污染控制
|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率(%)
| 88.86
| ≥85
| 预期性
|
7
| 工业废水排放达标率(%)
| 88.15
| ≥95
| 预期性
|
8
| 二氧化硫排放量(万吨)
| 2.42
| 控制在国家和省下达指标内
| 约束性
|
9
| 化学需氧量排放量(万吨)
| 7.18
| 控制在国家和省下达指标内
| 约束性
|
10
| 氮氧化物排放量(万吨)
| 7.06
| 控制在国家和省下达指标内
| 约束性
|
11
| 氨氮排放量(万吨)
| 0.85
| 控制在国家和省下达指标内
| 约束性
|
12
| 环境建设
| 放射性废源、废物收贮率(%)
| 100
| 100
| 预期性
|
13
| 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
| 56.83
| ≥85
| 预期性
|
14
| 城镇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
| 50.58
| ≥65
| 预期性
|
15
| 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
| 89.34
| ≥90
| 预期性
|
16
|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率(%)
| 100
| 100
| 预期性
|
17
| 工业用水重复利用率(%)
| 90.25
| ≥75
| 预期性
|
18
| 县级环境监测站标准化建设硬件达标率(%)
| 50
| ≥70
| 预期性
|
19
| 县级环境监察机构标准化建设硬件达标率(%)
| 40
| ≥70
| 预期性
|
20
| 生态环境
| 森林覆盖率(%)
| 67.4
| ≥58
| 预期性
|
21
| 自然保护区陆域面积占本区国土面积比例(%)
| 10.17
| ≥7
| 预期性
|
22
| 城市人均公园绿地面积(平方米)
| 15.42
| ≥13
| 预期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