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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评选2007―2008年度青岛市文明诚信私营企业文明诚信个体工商户的通知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评选2007-2008年度青岛市文明诚信私营企业文明诚信个体工商户的通知
(青工商办发[2008]202号)


各区(市)文明办、工商分(市)局、私个协会:
  为继续深入开展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在全市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中加强企业信用建设,努力营造和维护诚实守信的投资发展环境和消费者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促进私营个体经济发展,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市文明办、市工商局、市私营个体经济协会决定,在全市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中评选2007-2008年度文明诚信私营企业和文明诚信个体工商户,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评范围
  青岛市范围内的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往年度已经被评为“文明诚信”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单位要重新申报。
  二、评选条件
  (一)“文明诚信私营企业”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模范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近三年内无行政处罚和违法、违章记录;
  2、被评定为同年度市或区(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被工商局认定为A类年检企业;
  3、照章纳税,没有偷漏国家税费的记录;没有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到期未偿还的银行贷款;
  4、自觉遵守职业道德,注重信誉,文明经营,诚实劳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没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记录;文明从商,安全从商,有良好的环保意识,无污染环境行为,无重大恶性事故和集体闹事的记录;严格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5、企业规模大、科技含量高、发展后劲足,对本行业具有典型、引导和示范作用;
  6、管理科学规范,建立健全生产管理、质量管理、财务管理、人事管理、合同管理等规章制度;严格履行劳动用工合同;
  7、党、团、工会等组织健全,自觉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积极参与和谐社区、文明社区建设;积极支持社会公益事业;
  8、无其他违法违章行为。
  (二)“文明诚信个体工商户”条件:
  1、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
  2、模范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法规,依法经营,近三年内无行政处罚和违法、违章记录;
  3、积极主动、全额纳税,没有偷漏国家税费的记录;
  4、坚持以诚为本,注重商业信誉,保证商品质量,信守服务承诺;自觉抵制假冒伪劣商品,努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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