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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工商局行政复议程序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工商局行政复议程序规定》的通知
(青工商法发〔2008〕242号)


各分(市)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局、所、事业单位:
  现将《青岛市工商局行政复议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青岛市工商局行政复议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复议案件,应严格依照《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具体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行政复议机构

  第三条 依照《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市局或分(市)局为行政复议机关。市局及分(市)局的法制机构为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复议机构在局长的领导下进行复议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写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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