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工商局行政复议程序规定》的通知
(青工商法发〔2008〕242号)
各分(市)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局、所、事业单位:
现将《青岛市工商局行政复议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青岛市工商局行政复议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根据《
行政复议法》、《
行政诉讼法》、《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复议案件,应严格依照《
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及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行政复议法》、《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具体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行政复议机构
第三条 依照《
行政复议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市局或分(市)局为行政复议机关。市局及分(市)局的法制机构为复议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复议机构在局长的领导下进行复议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被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写行政复议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