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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土地估价协会关于印发《江苏省土地估价行业违规记分、处罚办法(试行)》的通知

  停业整改:要求违规土地评估机构、土地估价师在三个月至六个月的规定时间内暂停执业,查找、分析违规原因,提出改正措施,消除不良影响和后果,并向协会提交整改书面报告;
  限制或缩小执业范围:在1-2年内取消违规土地评估机构执行某类土地评估业务的资格或暂停其在某一地域〔县(市、区)〕的执业活动;
  降低资信等级:降低违规土地评估机构的资信等级并向社会公告;
  注销执业资格注册:注销违规土地评估机构的执业资格注册,收回《土地评估机构注册证书》,并向社会公告。
  第五条 发现土地评估机构在执业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1-3分,并可由协会视情给予告诫或并责令检讨处理:
  (一)受理估价业务不签订委托合同,每次记1分;
  (二)受理在其他机构注册不满两年的土地估价师在本机构注册的,每起记1分;
  (三)妨碍本机构土地估价师参加继续教育,导致其达不到学时要求的,记2分;
  (四)对本机构的执业能力、水平作夸大不实宣传,每起记2分;
  (五)受理与评估对象、委托方及其他利益相关人有利害关系的评估业务,或机构派出的执业人员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每起记2分,因此受到委托方投诉的,每起记3分;
  (六)未经委托人同意将受理的评估事项转给他人办理的,每起记2分,因此受到委托方投诉的,每起记3分;
  (七)受理业务订立合同后不履行承诺,每次记3分,因此受到委托方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加记分。
  第六条 土地评估机构在执业中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记4-6分,并可由省协会视情节给予责令检讨并行业通报处理:
  (一)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恶意压价以低于成本价收费争揽业务的,每次记4分。
  (二)以给回扣、提成或其他利好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每起记4分;
  (三)分别受理有利益冲突的两方或两方以上的土地估价业务的,记4分;
  (四)在执业中使用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本机构电子印章、业务专用章等印章的,每起记5分;
  (五)默认、授意土地估价师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申报执业注册登记的,每起记5分 ;
  (六)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泄露知悉的国家机密或未经委托人同意泄露估价报告内容和委托方的商秘隐私的,每起记5 分,如遭委托人投诉的记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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