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土地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遵循实事求是,诚实守信和依法、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原则,维护国家、集体、委托人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土地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自觉遵守行业的职业道德准则,维护行业的声誉和整体利益。
第八条 土地评估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应严格执行国家及行业有关土地估价的技术规程和标准,不断提高执业水平,确保中介服务及估价报告的质量。
第九条 土地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应以正当的行为方式参与市场竞争,自觉抵制和杜绝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有序的土地评估市场秩序。
第十条 土地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行、互帮互学,和谐共处,不以贬损同行信誉、损害同行利益的行为谋取自身利益。
第十一条 土地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应保守知悉的国家机密,客户商业、技术秘密及个人隐私。
第十二条 土地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与估价标的、委托人或相关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主动回避。
第十三条 对于委托人拟委托的事项或提出的要求属于法律、法规或估价行业规范所禁止的,土地评估机构和土地估价从业人员应当告知,并提出修改建议或予以拒绝。
第十四条 土地评估机构机及从业人员应模范遵守社会公德,积极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第十五条 土地评估机构及从业人员应自觉服从、接受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对其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土地估价机构
第十六条 土地评估机构应按规定向省土地估价协会注册(外省籍的全国执业机构须在本协会备案)后,方可在本省从事土地估价业务,未在省土地估价协会注册(备案)的土地评估机构,不得在本省从事土地评估业务,其土地评估执业活动,协会不予认可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