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应当将应急救援队伍(骨干应急救援队伍除外)主要情况报同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综合应急救援队伍应当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保证50%以上人员不间断备勤;其他应急救援队伍应当保持24小时通讯畅通,在接到突发事件预警后,立即进入应急救援备战状态。
第十六条 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值班制度、岗位工作制度、培训演练制度、装备维护保养制度、奖惩制度等,保证日常管理规范有序。
第十七条 应急救援队伍组建单位应当制定年度应急救援队伍培训、演练计划,并组织实施,不断提高应急救援队伍的救援处置能力。
第十八条 各级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应急救援实效评估制度。重大应急救援行动结束后,应急管理部门应当组织救援队伍进行应急救援实效评估,总结经验教训,提高应急救援水平。
第四章 指挥调度
第十九条 应急救援队伍参加应急救援行动时,由其组建单位根据相关规定实施调度,带队负责人担任指挥员。
第二十条 突发事件现场有两支及以上救援队伍时,按以下方式进行指挥:
地方政府领导尚未到达现场时,由先到现场的应急救援队伍的最高领导担任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所有救援队伍,组织救援行动;综合救援队伍到达现场后,由其统一指挥。
地方政府领导到达现场、尚未成立现场指挥部时,由到场的地方政府最高领导担任总指挥,实施现场指挥,到场的各应急救援队伍的指挥员参加现场指挥机构。
现场成立指挥部后,所有救援队伍接受指挥部的统一指挥调度。
第二十一条 应急救援队伍在必要时可直接执行上级指令,参加跨区域、跨行业、跨单位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应急救援队伍接到调度命令后,应当立即按要求行动,同时按隶属关系向上级单位报告。
第五章 后勤保障
第二十二条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将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专家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与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