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按照保障对象群体实行分类申请、统一受理,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家庭将申请表及相关材料交至用人单位,申请家庭不得同时申请市本级房源和区级房源,自提交申请材料到确认选房资格期间,不得申请其他保障性住房。
(二)收件。用人单位受理申请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规范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三)公示。用人单位将申请材料规范、完整的申请家庭的房产、收入等情况在本单位公示7天,并接受举报。
(四)区级审核。区级经租管理机构对申请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进行初审;对申请区级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进行审核,确认准租资格。
(五)市级审核。市级经租管理机构对申请市本级公共租赁住房的家庭进行复审,确认准租资格,并在杭州市房产信息网公示7天。
无用人单位的申请人直接向户籍所在地区级经租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十四、市本级、各区房源配租方案需报市住保房管部门审核发布后方可实施,同时配租结果需报市住保房管部门备案。
十五、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优先向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配租。外来务工人员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向区内符合条件的职工配租,多余房源应交由当地政府统一调配,权属不变。
十六、公共租赁住房通过公开方式产生选房顺序号,根据房源数量确定选房人员数量。列入选房范围的人员未参加当期选房或选房后放弃承租的,其保障资格终止。未列入选房范围的人员进入轮候,轮候期一年,轮候期内根据房源情况按选房顺序依次配租;轮候期满,根据届时制定的申请条件对轮候人员的资格再次进行审核后,符合条件的,根据房源情况按选房顺序依次配租,不符合条件的,其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资格终止。
十七、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具体定价方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住保房管、财政等部门另行制定相关政策。对持有有效期内《杭州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证明(住房保障专用)》的家庭,根据不同土地等级进行相应租金减免。
十八、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应明确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