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毕业生、创业人员等群体,实行分类分期准入。
四、公共租赁住房按照统筹管理、分类分期配租的原则进行调配。
五、政府住保房管部门应根据市政府下发的公共租赁住房年度计划及时接收建设单位建成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并办理确权手续。
六、市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为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的机构,产权联系人为市级经租管理机构。各区人民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产权人为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产权联系人为区级经租管理机构。
七、公共租赁住房确权后需向市住保房管部门进行备案,方可进行配租。
八、市区公共租赁住房纳入统一信息平台进行管理,公共租赁住房经租管理机构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并将相关管理情况定期报市住保房管部门备案。
九、(一)城市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5年(含)以上;
2.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规定的标准,该标准由市住保房管部门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确;
3.申请家庭在市区无房;
4.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新就业大学毕业生申请公共租赁住房须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有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籍,或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浙江省临时居住证》);
2.申请人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3.申请人毕业未满7年;
4.申请人在市区用人单位工作,并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住房公积金或社会保险金一年(含)以上,或持有市区营业执照和一年(含)以上完税证明;
5.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市区无房,申请人(配偶)直系亲属在市区的住房资助能力低于规定的标准,该标准由市住保房管部门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确;
6.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规定的收入标准,该标准由市住保房管部门在每期公共租赁住房受理公告中明确;
7.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