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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印发《江苏省省级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社区矫正对象公益劳(活)动费用。是指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参加公益劳(活)动所发生的场所建设(场租)费、场地维护费、工具费、交通费等费用。

  (五)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奖惩费用。是指对社区矫正对象考核并实施司法奖励、治安处罚或收监执行而发生的评议调查费、公告费、邮寄费、协调费等费用。

  (六)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费用。是指聘请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所发生的工资、福利、基本社会保障以及社区矫正志愿者补贴等费用。

  (七)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维护费用。是指县(市、区)司法局所发生的用于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费用。

  第五条 省级社区矫正专项资金只能用于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使用范围,不得用于司法所工作人员福利、接待、办公设备购置、外出学习考察等支出。

  第六条 省级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的分配

  (一)省级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的分配原则:公开、公正、合理;地方保障与省级补助相结合;确保基层一线执法工作需要。

  (二)省财政根据各地社区矫正对象的数量、财政状况、社区矫正工作绩效、省级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及当地财政对社区矫正经费的投入状况等因素,计算确定各地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的补助数额。

  第七条 省财政厅、省司法厅根据各地经济发展状况和社区矫正工作的实际需要,以苏南地区、苏中地区、苏北地区每名矫正对象年均支出2500元、2000元、1500元为计补基数。

  2008年省级社区矫正专项资金分别按苏南地区、苏中地区、苏北地区社区矫正对象每人每年750元、1000元、1050元进行补助。以后年度专项资金分配根据检查考核情况一年一定。

  第八条 各省辖市、县(市、区)和乡镇(街道)财政应结合省级专项补助,做好本地区的社区矫正经费保障工作,原则上每名矫正对象年均支出水平不低于省计补基数,有条件的地方,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及社区矫正工作的需要,给予更高标准的保障。

  第九条 省级社区矫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

  (一)省级社区矫正专项资金全部补助到各地乡镇(街道)司法所,用于乡镇(街道)司法所的不得低于全部补助资金的70%;补助到县(市、区)司法局的,不得高于全部补助资金的30%,并主要用于对社区矫正对象的集中教育、集中公益劳动、社区矫正信息管理系统维护、对重点人员的监控费用,以及支付统一招录社区矫正专职工作者的报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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