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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转市外治疗的交通食宿费报销办法》的通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转市外治疗的交通食宿费报销办法》的通知
(广府办函〔2011〕2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

  《广元市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转市外治疗的交通食宿费报销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广元市工伤人员住院伙食补助费及转市外治疗的交通食宿费报销办法

  为保障我市工伤人员工伤治疗期间的生活需要,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第三十条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决定的通知》(川府发〔2011〕2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伤保险基金可支付能力现状,制定本办法。

  一、凡在我市参加了工伤保险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其工伤人员因工伤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因伤情严重经批准转市外治疗的交通、食宿费,按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二、用人单位发生工伤事故后,因工负伤人员应在本市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就医治疗,个别因伤情严重确需转市外治疗的,须经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工伤保险定点医院出具转院证明,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同意。

  因公出差在广元市外发生工伤的,可到就近医院抢救治疗,但应在3日内电话报告所属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转回本市工伤保险定点医院治疗。

  三、工伤人员因工伤住院治疗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市外治疗的交通、食宿费实行定额包干、超支自付。

  (一)工伤人员在本市(含在其它地级市及以下城市)住院治疗工伤期间,每天给予12元伙食补助费;经批准转直辖市和成都等省会城市住院治疗工伤期间每天给予15元伙食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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