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工商局关于开展法治城市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
(青工商法发〔2008〕244号)
各分(市)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局、所、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市第十次党代会精神,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城市建设进程,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根据《青岛市开展法治城市、法治区(市)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青普法〔2008〕3号)和《青岛市创建法治城市目标责任分解》的要求,现就开展法治城市创建活动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开展创建活动的重要意义
开展法治城市创建活动, 是“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市规划确定的一项重要任务,是进一步深化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市工作的重要载体,对于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加快依法治市步伐,深入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实施,提高全市各项事业法治化管理水平,保障社会和谐稳定,推动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为建设富强文明和谐的现代化国际城市提供良好法治环境具有重大意义。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法治城市创建活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全面把握和准确理解党的十七大关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部署,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制定具体措施,狠抓工作落实。
二、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党的十七大和市委十次党代会确定的目标任务,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结合工商职能,依法打击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市场诚信体系机制建设,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三、主要任务
(一)严格登记管理,认真把好市场准入关。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等规定,在登记过程中严格执行前置审批制度,对不符合条件的,一律不予登记注册;要利用年检,认真清理不合格企业。要将市场准入与执照年检结合起来,对年检中存在严重问题的单位,要责令整改,对整改不达标的,暂不通过年检。
(二)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一是集中力量查处大案要案。对从事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活动的单位,一经发现,要坚决予以查处。各分(市)局要对辖区内所有企业采取各种措施进行彻底排查,同时对假冒伪劣商品的来源进行查处,从来源上摧毁违犯行为网络。二是强化日常监管工作。要把集中打击与日常监管结合起来,实施监管重心下移,责任落实到基层工商所,充分发挥工商所市场巡查的作用,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长期抓,严查严管,露头就打,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力争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决不能使之形成气候。特别在敏感时期、重要节假日、全国“两会”召开前后,要集中力量,采取有力措施,进行全面的反复清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三是建立健全监管网络。要依托现代化手段,逐步建立起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监管网络,掌握其经营活动和违规情况,做好信息报备和披露工作。要与公安、质检、食品与药品等部门加强配合,坚决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