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证照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分(市)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局、所:
为全面完成创城工作,现就进一步做好证照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快办理餐饮行业许可证照。一是按照青岛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文明创城食品安全测评考察点证照发放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规定,对已取得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颁发《餐饮服务许可证》的,工商部门按照《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定的经营范围、有效期限颁发营业执照,同时及时抄告环保、消防等部门;二是加强行政指导。对因缺少《食品流通许可证》无法办理营业执照的,食安部门帮助业户抓紧时间申报食品流通许可证明,注册部门及时发放营业执照;三是加强与食品药品管理部门的配合,加快临时餐饮许可证的办理进度。
二、对住所问题实行特事特办。在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前提下:1.属于拆迁房的,在经营业户承诺放弃拆迁补偿的前提下,办理1个月有效期的临时营业执照;2.属于“住改商”的,在确保不引起纠纷投诉的前提下,办理有效期为1个月的临时营业执照;3.对因违法或临时建筑无法办理营业执照的,发放有效期1个月的临时营业执照。
三、积极行政解决相关问题。对目前是否需要相关部门办理前置审批规定不明确,或者部门职责不清及有争议的,办理有效期为1个月的临时营业执照。《设立登记申请书》一律要求申请人填写有效期为1个月的经营期限。临时营业执照只发正本,执照到期后全部收回。办理临时营业执照时间截止到8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