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公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由市立项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其所属的市公路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负责验收项目的竣工质量鉴定工作。
区(县)公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由区(县)立项的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其依法设立的本行政管辖区域内的专职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验收项目的竣工质量鉴定工作。各区县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在业务上接受市公路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的指导。
各区(县)范围内国省道公路工程的验收工作须通知市公路管理机构参加。
三、交工验收
(一)交工检查申请
项目(法人)单位认为项目(合同段)满足交工验收条件时应及时向质量监督机构申请交工检查,交工检查申请见附件一。
(二)交工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的整改
对于在交工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质量监督机构应发出书面检查意见,明确整改要求,需整改的问题在交工验收前处理完毕。
(三)交工验收备案管理
公路工程各合同段验收合格后,项目(法人)单位应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要求及时发出《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并完成项目交工验收报告,按项目立项属性和管理权限向公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需提交的材料为:
1.项目交工验收报告;
2.各合同段《公路工程交工验收证书》复印件。
主管部门在15天内未对备案项目的交工验收报告提出异议,项目(法人)单位可开放交通,公路进入试运营期。试运营期不得超过3年。
四、竣工验收
(一)质量鉴定工作
公路工程符合竣工验收条件后,按项目立项属性和管理权限由公路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通知所属的公路质量监督机构开展质量鉴定工作。质量鉴定工作应严格执行交通运输部关于质量鉴定工作的相关规定。
(二)竣工验收
按照公路工程立项和管理权限,公路行政主管部门应于年初制定年度公路工程竣工验收计划,并按计划组织竣工验收工作。列入竣工验收计划的项目,项目(法人)单位应提前完成竣工验收前的准备工作。公路行政主管部门对通过验收的建设项目按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要求签发《公路工程竣工验收鉴定书》。
五、关于竣(交)工验收质量鉴定检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