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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玉林市市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

  2.未成年居民:每次住院的起付标准由原来100元调整为50元。

  3.门诊特殊慢性病起付标准:参保居民患有一种或一种以上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的,年度内门诊起付标准只累计支付一次。成年居民起付标准由原来的400元调整为300元;未成年居民起付标准由原来的80元调整为50元。

  (二)调整乙类药品、丙类药品、乙类和丙类医疗服务项目及医用材料的先自付比例。

  住院使用乙类药品、乙类医疗服务项目及医用材料个人先自付比例由30%调整为15%,使用丙类药品、丙类医疗服务项目及医用材料个人先自付比例由50%调整为30%。

  (三)提高住院床位费标准。

  省级医疗机构床位费标准由每日20元/床提高到每日25元/床,市级医疗机构床位费准由每日15元/床提高到每日20元/床,县(市)级医疗机构床位费标准由每日10元/床提高到每日15元/床,乡、镇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床位费标准由每日5元/床提高到每日10元/床。床位费低于标准的,以实际发生数支付;床位费超过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参保居民个人支付。

  (四)提高住院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住院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为: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原来的30%调整为40%,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原来的40%调整为50%,一级定点医疗机构由原来的60%调整为70%,一级以下社区定点卫生服务机构由原来的70%调整为80%。未成年居民和在校学生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相应增加10%。

  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效期内,参保居民在统筹地区外急病住院、因病情需要经批准转院到统筹地区外住院治疗,以及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急诊抢救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在以上规定基础上,统筹基金支付比例降低10%。

  (五)提高医保年度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

  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统筹基金(含住院、门诊特殊慢性病)支付范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成年居民由原来的20000元调整为40000元,未成年居民由原来的30000元调整为50000元。

  (六)提高分娩住院补偿。

  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住院分娩的纳入住院补偿。顺产一例补助由原来的400元提高到500元;难产或多胞胎按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结算,统筹基金支付由600元调整为800元;低于补助标准按实际金额报销。

  (七)提高在校学生发生无责任人意外伤害事故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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