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开展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委办发〔2008〕48号)
各区县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委农工办、市编办、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团市委共同拟订的《关于开展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12月30日
关于开展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等部门《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意见(试行)》(组通字〔2008〕1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部门〈关于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8〕1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开展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全会精神,着眼于推进全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和生产一线锻炼成长,着力培养具有坚定理想信念、对人民群众有深厚感情的党政干部后备人才和有知识、有文化的新农村建设带头人,为建设更高水平的全面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二、选聘数量及名额分配
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从 2008 年开始,连续开展3年,共选聘高校毕业生900名左右,其中2008、2009年两年选聘600名左右,其余在2010年完成。 选聘名额由市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社区)任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研究后分配到各区县。
三、选聘对象及条件
选聘对象为30岁以下应届及毕业1-2年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毕业生,原则上为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非中共党员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也可选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