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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关于明确业务创新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


  (二)个人理财业务报告

  1. 个人理财业务发售计划实行报告制。银行业金融机构最迟在发售理财计划前10个工作日,由其法人机构向银监局报告。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最迟在开始发售理财计划后5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当地派出机构报告。理财报告(电子、纸质文件)报送银监局办公室,由办公室分办,机构监管处主办。

  2. 开办个人理财业务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编制本年度理财业务发展报告,应当至少包括销售情况、投资情况、收益分配、客户投诉情况等,于下一年度2月底前正式行文报送银监局。

  3. 开办个人理财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月后(季后)7日前向银监局报送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销售情况调查表(月报)、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产品到期预测情况调查表(月报)、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重点产品重点客户情况表(月报),增报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统计表(月报,表6),原要求报送的商业银行尚存续个人理财产品调查表(季报)不再报送。报表同时报送银监局对应的机构监管处和业务创新监管协调部门(纸质版和电子版)。

  (三)信贷资产转让报告

  开展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0〕102号)要求,在每季次月7日前,向银监局机构监管处报送信贷资产转让报告(纸质版和电子版)。机构监管处审核后于8日前附送一份报告原件给业务创新监管协调部门。辖区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报告由相关机构监管处上报银监会。

  (四) 信用卡业务报告

  1. 开办信用卡业务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定期对信用卡业务发展与管理情况进行自我评估,按年编制《信用卡业务年度评估报告》。《信用卡业务年度评估报告》报送内容参照《信用卡业务监管管理办法》要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下一年度的3月底之前将《信用卡业务年度评估报告》正式行文报送银监局。

  2. 开办信用卡业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于每季末次月15日前报送信用卡业务分析报告和《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情况统计表》(表7,原皖银监办〔2010〕112号要求商业银行银行卡风险情况统计表不再报送),分析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信用卡业务开展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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