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加强大额关联交易和内部关系人交易风险管理。村镇银行对股东和内部关系人的关联授信应报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同意,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人同类贷款条件,授信金额不得超过其对村镇银行的投资额。村镇银行不得对异地股东及其设在注册地的关联企业授信。村镇银行应根据自身特点,参照《
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制度制定大额关联交易和内部关系人交易的政策、程序,报属地监管机构备案。村镇银行每年应定期对关联交易程序进行评价、调整和改进,并对关联交易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六)加强操作风险管理。村镇银行应建立操作风险管理架构和组织结构,制定防范操作性风险的战略、政策和程序,严格执行防范操作风险“十三条”规定,实施定期轮岗、强制休假和行务公开等制度。
四、加强信息披露
村镇银行应参照《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暂行办法》要求,制定信息披露的要素、程序和方法,规范信息披露工作。村镇银行董事会为信息披露工作的主体,并对信息披露真实性、及时性、全面性承担责任。董事会要增强信息披露自觉性,按照规定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其年度会计报表进行审计,保证村镇银行披露的信息准确、完整并具备可比性。对信息披露不规范、不真实、不完整的,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属地监管机构应严格按照银监会信息披露规定进行处罚。
五、加强资本管理
村镇银行要制定合理的资本回报率,防止过度追求利润,自开业之日起三年内也则上不能以现金形式分红。村镇银行要加强资本充足率管理,根据资产变化和业务发展规律等情况合理制定提高资本充足率的计划,使风险资产规模的扩张能够控制在资本承受的范围内,确保资本充足率在任何时点达标。对未达到监管最低要求的村镇银行,要启动资本纠正机制,实行股东定向增资或引入新的机构投资者,在规定整改的期限内达到监管要求。主发起行和股东对村镇银行的风险承担最终责任。
六、加强股权管理
村镇银行的主发起行要对持股5%以上股东资质的真实性进行严格核查,特别要加强关联关系的核查。股东必须具备能够持续增补资本金的能力,并有效参与村镇银行的公司治理。主发起行要与股东签订股东承诺书,要求股东明确承诺资金来源真实合法,不存在股权代持情形,提供资料真实有效,在能力允许的条件下有责任和义务进一步补充资本,以及如违反承诺的责任要在三个月之内自动退出等具体内容。对存在隐瞒关联关系并超过规定持股比例的股东,村镇银行应督促股东限期三个月之内转让超持的股份,并终止其超持股份的表决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