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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监局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管理的意见

  (三)正确履行董事会的职责。村镇银行董事会必须负起责任并制定好总体的风险管理目标、市场定位和发展战略。要完善董事的选举机制,优化董事会结构,提高决策科学性。董事会要明确界定与高级管理层在授信、投资、财务和人事等方面权限,避免职责不清和越权决策。村镇银行不设董事会的,由执行董事行使董事会相关职责,由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监督部门(岗位)或利益相关者派驻的专职人员行使监督检查职责。

  (四)规范高级管理层的经营管理。村镇银行的高级管理层应与董事会建立良好的分工协作关系,建立向董事会和监事会定期报告制度。高级管理层应当在董事会授权下依法合规经营,应按照组织结构功能进行合理分工,由不同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并加强相互制衡,对重要事项决策要坚持双人控制原则。

  (五)建立有效的监督制衡机制。村镇银行监事会要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履职和尽职等情况进行监督,监事人数不得少于3 人。资产规模较小、尚不具备条件的村镇银行,经属地监管机构同意可暂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立专门的审计监督部门负责履行监督职责。监事会要对董事开展年度履职评价并报监管部门。

  二、加强内部控制

  (一)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村镇银行要参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要求建立与其业务性质、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要合理设定组织架构以及部门、机构职责,明确授权及分层负责办法,建立科学的覆盖全部业务、岗位和人员的授信、内部审计、存款、贷款、投资、新业务开发、财务管理、计算机、劳动用工和分配等政策、程序和操作规范。要建立合规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以维持内部控制制度有效运作。

  (二)强化内、外部审计。村镇银行要建立独立的内部审计部门,并制定向董事会或监事会直接报告制度。审计人员应为具有会计、审计等方面专业知识的专职人员。在做好日常监测的同时,应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测试和评估,检查内部控制制度贯彻落实情况,提出内部控制制度改进意见,不断提高内部控制质量;还应加强包括公司治理、经营的合规性、贷款风险分类准确性、非现场监管报表真实性等重点内容的内部审计检查。董事会应定期对内部控制体系实施评价。具备条件的村镇银行还应聘用会计师事务所的外部审计人员对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测试,对内部审计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管理建议。内外部审计报告应及时报属地监管机构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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