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银监局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管理的意见
(宁银监办发〔2011〕216号)
各银监分局,各村镇银行:
为进一步促进村镇银行审慎经营、科学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村镇银行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意见》、《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村镇银行监管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加强公司治理
(一)建立健全公司治理机制。村镇银行应根据其决策管理的复杂程度、业务规模和服务特点设置简洁、灵活的组织机构。按照“股东参与、简化形式、运行科学、治理有效”原则,因地制宜建立市场导向、职责明确、制衡有效的公司治理模式。建立协调统一、合理制衡的管理体制和科学有效的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
(二)依法行使股东权利。股东要按照所持股份(出资额)进行表决。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村镇银行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对村镇银行主要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存在违法违规问题,股东可以向村镇银行董事会反映,也可以直接向属地监管部门举报和反映。主发起行要切实履行好大股东的职责,派遣合格人员到村镇银行担任董事并进行监督和考核,促进其依法勤勉履行职责;帮助村镇银行完善公司治理;指导村镇银行制定发展战略,健全风险管理,编制报送监管报表;向村镇银行提供信息科技、支付结算、风险管理、制度建设、人员培训、产品开发方面的支持和帮助;建立对村镇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支持机制,当村镇银行可能或已经出现流动性风险等重大经营风险时,村镇银行发起行要加强对村镇银行的支持和监督,共同防范风险;对符合并表监管要求的,主发起行要按照非现场监管信息系统并表监管要求,向监管部门报送监管信息,对村镇银行实行合并报表审计,严格监督资金外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