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资金筹集、管理及发放
(一)重度残疾人发放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各级财政按比例承担,其中省财政承担80%,州县财政承担20%。县级财政部门要对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二)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由县级民政部门具体负责,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按季度直接发放给残疾人。当年形成的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继续用于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建立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是践行科学发展观、维护社会公平的必然要求,是帮助重度残疾人改善基本生活条件、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重要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坚持保基本、可持续的原则,统筹兼顾、重点保障、公开公正,确保重度残疾人真正受益。
(二)加强协调配合。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工作,实行政府领导下的部门负责制,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各级民政部门要精心组织,确保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的落实;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足额安排所需的补贴资金和必要的工作经费;各级残联要加强残疾人残情鉴定和残疾等级评定工作的管理,维护残疾人保障政策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三)做好政策衔接。各地要做好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与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衔接,认真落实城乡低保政策,确保符合条件的重度残疾人家庭全部纳入城乡低保。对已成年重度残疾人分户后符合城乡低保条件的,及时按规定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已纳入城乡低保并享受分类施保救助的重度残疾人,按照青发〔2009〕15号文件精神,增发分类施保发放标准50%的救助金。
(四)加强动态管理。县级民政、残联要加强对补贴对象的审核、审批工作,强化动态管理;建立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管理档案,省、州(地、市)、县(市、区)三级民政和残联要建立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基础信息数据库。
五、其他
(一)各地依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当地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实施细则或操作规程,并可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增发部分由各地自筹解决。
(二)本意见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