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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意见的通知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建立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1]273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关于建立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关于建立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的意见
(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残联  二○一一年十一月)

  重度残疾人是一个特性突出、特别困难的群体,是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的重点人群。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发〔2008〕7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青发〔2009〕15号)精神,着力解决好重度残疾人的生活困难问题,切实保障重度残疾人基本生活权益,现就我省建立并实施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补贴对象:具有青海省户籍,未享受城乡低保和五保供养,本人无经济收入且残疾等级为一级或二级的重度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城镇重度残疾人按每人每月100元标准补贴;农村重度残疾人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补贴。

  二、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重度残疾人本人或法定监护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并出具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有关证明材料,填写《重度残疾人享受生活补贴审批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在《重度残疾人享受生活补贴审批表》签署意见,将有关材料和初审意见报送县级残联审核。县级残联审核同意后转同级民政部门审批。对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由审核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对经审批不符合条件的,由审批部门及时书面通知审核部门及申请人并告知原因。对经审批符合条件的,发给《青海省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证》。《青海省重度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证》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统一编号,县(市、区)级民政部门负责填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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